第125章 废除奴籍与清查人口(1/2)
土地与人口的关系直接决定了古代王朝的兴衰。
王朝新立伊始,受战乱的影响,人口大量减少,大量土地撂荒,农民不缺土地来生存,随着人口规模的恢复,大量的土地再次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也随之增加,相应的国家税收也跟着增加,国力增强,这个阶段是王朝的上升时期,也是黄金时期,可人口的继续增长一旦超过了土地所能承担的数量,王朝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等到土地兼并的大量出现,朝廷的大量税收被个人吞噬,朝廷的财政陷入下滑之中,百姓的抗风险能力越来越弱,天灾人祸之下,活不下去的百姓就会渐渐起来反抗,到此之后王朝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之中,国家越穷越要向百姓增税,百姓越来越穷困,出现国民皆穷、四处烽烟的局面,这时候要是在碰上大面积天灾或是外族入侵,王朝就离分崩离析不远了。
从王朝的兴衰过程不难看出,防止土地兼并的重要性,土地国有正是对付土地兼并的终极手段。
李元喆没想过李唐能千古传承,但也不想大唐去继续验证王朝不过三百年的痛苦轮回。
要想自己的后代安稳的生活,那就要从现在开始攒人品积阴德了。
土地的赎买不是问题,几十家士族抄家的所得足够应付赎买所要付出的财物了。
士族手中本来就有大量的土地,加上进入李元喆清理黑名单的豪族劣绅手中的土地,朝廷能直接掌握的土地有可能超过两千万亩,就当下的情况看,李元喆要消化这些土地就已经很吃力了,他清楚土地所有制的改变不可能如曹曼说的那样一步到位,所以他打算先在这些土地上做文章,把这些土地打造成样板,让其他人见识到土地国有的优越性。
这么多土地所需要的劳动力是个天文数字,世家隐匿的人口和原有的佃户加在一起也承包不了三分之一的土地,即使算上大唐境内无地少地的农民也没办法把这些土地全部开发出来。
李元喆必须要给朝廷找到足够多的承包人才行。
思来想去,他把目标放在了大唐登记在册的奴籍人口身上。
华夏古代在秦之后就基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奴隶了,因此奴籍人口和奴隶有着很大的差别,比较明显的区别是奴隶是指失去人身自由并被他人任意驱使的,为他们做事的人,而奴籍人口则更像是一种与主家签订了契约的终身制员工,更接近于“婢仆”或是“使役”,是一种人身依附,虽然可以如奴隶一般买卖,但在法理上是人而非物品,而且奴籍人口也是要交税的,只不过他们应交的税款是由主家来承担的。
因为隋末战乱的影响,很多百姓为了求活而卖身士族豪强,这就造成了唐初奴籍人口的数量奇多,李元喆在民部和刑部看到奴籍人口数据就多达两百多万,超过了人口总数的十分之一,尽管他知道这种局面会在以后的时间里慢慢得到缓解,但他心中依然很不舒服。
不只是因为后世的平等概念作祟,还因为奴籍人口的存在严重限制了人口的流动和劳动力的分配,很不利于他改造大唐的计划,所以这次他干脆彻底解决奴籍人口的问题。
七月底,关中、河东道、河北道、河南道、剑南道、陇右道及蜀中基本平定,正在范阳抄家的李元喆发布了一系列的旨意和律法。
首先是《废奴令》,废奴令规定在大唐境内彻底废除奴籍及人口买卖,所有登记在册的奴籍人口自动转为大唐正式的户籍人口,主动解除所属奴仆关系的东主可以得到每人两担粮食的减税补偿,获得自由身的奴籍人口可在当地的官田之中获得每人二十亩的承包田并免税一年。
其次是颁布《土地赎买条例》,条例规定大唐所有官家土地交给大唐皇家商行代管,每户私有土地不得超过一百亩,其中水浇地不得超过二十亩,超出规定的土地由大唐皇家商行按照当地平均地价进行赎买,私有土地税率按照十税三执行。
第三是《改税令》,此令规定废除租庸调的税收制度,改为丁赋和田赋两项,废除徭役制度,丁赋不分男女,每人每年三十文,田赋收当年出产的三成,另开征商税,税率十税二,增设进出口税,开广州、泉州、登州、杭州四个市舶司负责进出口稽查及税收工作,实行盐铁茶酒四项专营。
第四是发布《国有土地承包细则》,细则内容包括招收承包农户,每人可承包官家土地不超过三十亩,承包土地的农户第一年免税,朝廷免费提供种子及基本农具,承包户能低价租借官家的大型农具和牲口,第二年起脚丁赋每人每年三十文,田赋为当年收成的一成半,细则还规定承包户的子女可以享受五年的免费教育。
总之细则就是在告诉百姓:快来给官家种地吧,待遇好,负担小,很香的!
第五是《地方军管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关中、河东道、河北道、河南道、剑南道、陇右道及蜀中与河南府、京兆府在内的七道二府实行为期十年的军管状态,朝廷由皇帝牵头组建一支人数在二十万左右的地方驻军替代原有的地方折冲府,这些驻军按照道、府、县、乡、里五级分为军区、军分区、县大队、乡小队及民兵小队五级的管理体系代替原有的官府体系和乡绅体系,每一级都只向自己的上一级领导部门负责,军区直接向三省负责,三省则对皇帝负责。
第六是《劝学令》,李元喆要求在五级管理体系中乡小队、县大队和军区设立各自的学校,并每年通过考试向长安输送优秀学子,劝学令针对的是所有承包官家土地的农户,各级学校为学子提供五年的免费教育。
王朝新立伊始,受战乱的影响,人口大量减少,大量土地撂荒,农民不缺土地来生存,随着人口规模的恢复,大量的土地再次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也随之增加,相应的国家税收也跟着增加,国力增强,这个阶段是王朝的上升时期,也是黄金时期,可人口的继续增长一旦超过了土地所能承担的数量,王朝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等到土地兼并的大量出现,朝廷的大量税收被个人吞噬,朝廷的财政陷入下滑之中,百姓的抗风险能力越来越弱,天灾人祸之下,活不下去的百姓就会渐渐起来反抗,到此之后王朝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之中,国家越穷越要向百姓增税,百姓越来越穷困,出现国民皆穷、四处烽烟的局面,这时候要是在碰上大面积天灾或是外族入侵,王朝就离分崩离析不远了。
从王朝的兴衰过程不难看出,防止土地兼并的重要性,土地国有正是对付土地兼并的终极手段。
李元喆没想过李唐能千古传承,但也不想大唐去继续验证王朝不过三百年的痛苦轮回。
要想自己的后代安稳的生活,那就要从现在开始攒人品积阴德了。
土地的赎买不是问题,几十家士族抄家的所得足够应付赎买所要付出的财物了。
士族手中本来就有大量的土地,加上进入李元喆清理黑名单的豪族劣绅手中的土地,朝廷能直接掌握的土地有可能超过两千万亩,就当下的情况看,李元喆要消化这些土地就已经很吃力了,他清楚土地所有制的改变不可能如曹曼说的那样一步到位,所以他打算先在这些土地上做文章,把这些土地打造成样板,让其他人见识到土地国有的优越性。
这么多土地所需要的劳动力是个天文数字,世家隐匿的人口和原有的佃户加在一起也承包不了三分之一的土地,即使算上大唐境内无地少地的农民也没办法把这些土地全部开发出来。
李元喆必须要给朝廷找到足够多的承包人才行。
思来想去,他把目标放在了大唐登记在册的奴籍人口身上。
华夏古代在秦之后就基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奴隶了,因此奴籍人口和奴隶有着很大的差别,比较明显的区别是奴隶是指失去人身自由并被他人任意驱使的,为他们做事的人,而奴籍人口则更像是一种与主家签订了契约的终身制员工,更接近于“婢仆”或是“使役”,是一种人身依附,虽然可以如奴隶一般买卖,但在法理上是人而非物品,而且奴籍人口也是要交税的,只不过他们应交的税款是由主家来承担的。
因为隋末战乱的影响,很多百姓为了求活而卖身士族豪强,这就造成了唐初奴籍人口的数量奇多,李元喆在民部和刑部看到奴籍人口数据就多达两百多万,超过了人口总数的十分之一,尽管他知道这种局面会在以后的时间里慢慢得到缓解,但他心中依然很不舒服。
不只是因为后世的平等概念作祟,还因为奴籍人口的存在严重限制了人口的流动和劳动力的分配,很不利于他改造大唐的计划,所以这次他干脆彻底解决奴籍人口的问题。
七月底,关中、河东道、河北道、河南道、剑南道、陇右道及蜀中基本平定,正在范阳抄家的李元喆发布了一系列的旨意和律法。
首先是《废奴令》,废奴令规定在大唐境内彻底废除奴籍及人口买卖,所有登记在册的奴籍人口自动转为大唐正式的户籍人口,主动解除所属奴仆关系的东主可以得到每人两担粮食的减税补偿,获得自由身的奴籍人口可在当地的官田之中获得每人二十亩的承包田并免税一年。
其次是颁布《土地赎买条例》,条例规定大唐所有官家土地交给大唐皇家商行代管,每户私有土地不得超过一百亩,其中水浇地不得超过二十亩,超出规定的土地由大唐皇家商行按照当地平均地价进行赎买,私有土地税率按照十税三执行。
第三是《改税令》,此令规定废除租庸调的税收制度,改为丁赋和田赋两项,废除徭役制度,丁赋不分男女,每人每年三十文,田赋收当年出产的三成,另开征商税,税率十税二,增设进出口税,开广州、泉州、登州、杭州四个市舶司负责进出口稽查及税收工作,实行盐铁茶酒四项专营。
第四是发布《国有土地承包细则》,细则内容包括招收承包农户,每人可承包官家土地不超过三十亩,承包土地的农户第一年免税,朝廷免费提供种子及基本农具,承包户能低价租借官家的大型农具和牲口,第二年起脚丁赋每人每年三十文,田赋为当年收成的一成半,细则还规定承包户的子女可以享受五年的免费教育。
总之细则就是在告诉百姓:快来给官家种地吧,待遇好,负担小,很香的!
第五是《地方军管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关中、河东道、河北道、河南道、剑南道、陇右道及蜀中与河南府、京兆府在内的七道二府实行为期十年的军管状态,朝廷由皇帝牵头组建一支人数在二十万左右的地方驻军替代原有的地方折冲府,这些驻军按照道、府、县、乡、里五级分为军区、军分区、县大队、乡小队及民兵小队五级的管理体系代替原有的官府体系和乡绅体系,每一级都只向自己的上一级领导部门负责,军区直接向三省负责,三省则对皇帝负责。
第六是《劝学令》,李元喆要求在五级管理体系中乡小队、县大队和军区设立各自的学校,并每年通过考试向长安输送优秀学子,劝学令针对的是所有承包官家土地的农户,各级学校为学子提供五年的免费教育。